| 标 题: | 《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稿 | ||
|---|---|---|---|
| 解读机构: | 四川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 2020-10-09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 信息来源: | 四川省财政厅 | 主题词: | |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网站
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新型智库建设制度保障体系,建立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按照省政府领导有关建立我省政府购买社会智库服务机制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印发施行。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二十条。
一是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承接主体范围与政府购买服务总体要求一致。
二是购买内容。属于决策咨询服务的有关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包含省级部门提供的部分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等技术性公共服务事项;省级部门履职所需的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和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绩效评价、项目评审等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省级决策咨询服务事项。
三是预算资金管理。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所需资金从年度部门综合预算中统筹安排。
四是购买方式和程序。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购买主体可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遵循确定购买项目、制定购买计划、组织采购实施、合同履约管理、项目验收结算的程序。
五是绩效和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台账,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资金。
六是省人大、政协、监察、审判、检察、民主党派机关可参照执行。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制定本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相关文件
友情链接
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办单位/内容保障单位:宜宾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1-8224494建设维护单位:宜宾市政府信息服务保障中心
网站标识码 5115000009
川公网安备 51150202000243号 蜀ICP备2021017251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