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解读机构: | 宜宾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 信息来源: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主题词: | |
宜宾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财采〔2021〕20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宜宾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3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三、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执行系统里注明。
市县(区)财政部门严把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关,严格执行采购项目不低于30%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规定,凡《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原则上都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过程中,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
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七、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份额项目中的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意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九、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
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意见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
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事项。
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十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十二、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少收或免收履约保证金、预付部分采购资金、适当提前支付剩余采购资金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完成,采购人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十三、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执行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创新开展相关融资业务。
十四、采购人未按本意见规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意见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友情链接
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办单位/内容保障单位:宜宾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1-8224494建设维护单位:宜宾市政府信息服务保障中心
网站标识码 5115000009
川公网安备 51150202000243号 蜀ICP备2021017251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