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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1日 信息来源: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标  题: 宜宾市: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解读
解读机构: 宜宾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7-07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形式: 文字
信息来源: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主题词: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解读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严格执行采购项目不低于30%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规定,凡《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原则上都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份额项目中的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实施意见》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

《实施意见》规定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少收或免收履约保证金、预付部分采购资金、适当提前支付剩余采购资金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完成,采购人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实施意见》规定采购人未按本意见规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意见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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