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宜宾市“惠林贷”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
| 解读机构: | 宜宾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7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 信息来源: |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科 | 主题词: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惠林贷”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和引导作用,纾解林竹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推进全市林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宜宾市“惠林贷”担保风险补偿金政银担合作方案》及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林业和竹业局印发的《宜宾市“惠林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林贷”贴息资金,是指在全市范围内林竹新型经营主体为发展林竹产业,通过“惠林贷”获得贷款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惠林贷”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惠林贷”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三)突出激励,务求实效;
(四)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惠林贷”贴息项目主管部门。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惠林贷”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惠林贷”贴息资金计划编制、审核、使用管理等,并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惠林贷”贴息资金筹措,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惠林贷”贴息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管,并开展“惠林贷”贴息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惠林贷”贴息与“惠林贷”贷款适用范围一致,主要包括:乡村振兴和“5+2”特色农业产业中涉林的重点项目,以及林竹资源培育、林竹企业经营加工、森林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等林竹经营主体。
第六条 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惠林贷”贷款主体。
(二)项目主体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缴纳税费、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征信逾期不良记录。
第七条 本文印发之日后的贷款合同中应有明确条款载明该笔贷款可享受“惠林贷”贴息政策支持。同一笔银行贷款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种贷款贴息,不得多头申报贴息。支持“惠林贷”申报中央、省级财政贴息,申报了中省财政贴息的,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惠林贷”贴息。
第八条 市级财政对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贷款给予分年贴息。“惠林贷”项目贷款期限最长2年,贴息期限最长2年。贴息年度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即在上一年度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惠林贷”项目贷款,按实际贷款月数贴息。“惠林贷”贴息额为项目单位贷款贴息年度内实际支付利息的50%,且年贴息率不超过3%。
第三章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九条 “惠林贷”贴息资金的申报
(一)由“惠林贷”贷款主体填报《宜宾市财政“惠林贷”贴息项目申请表》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惠林贷”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惠林贷”贴息申请(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贷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贷款使用证明,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项目验收报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贷款到账凭据、还款票据复印件,银行利息结息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归还),银行贷款征信报告书,承贷金融机构贷款额确认函。
(二)“惠林贷”贷款主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惠林贷”贴息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惠林贷”贴息资金的审核。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对“惠林贷”贴息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报《宜宾市财政“惠林贷”贴息项目汇总表》,形成县(区)审核报告,并将“惠林贷”贷款主体申请材料附后,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市林业和竹业局。市林业和竹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在征求市农担公司、合作银行等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审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惠林贷”贴息资金的拨付。“惠林贷”贴息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竹业局联合下达贴息资金,由县(区)财政和林竹部门兑现给“惠林贷”贷款主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惠林贷”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惠林贷”贷款主体的贷款利息支出。
第十三条 “惠林贷”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管,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惠林贷”贷款主体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贴息的,依法依规追缴其已获得的贴息资金。
在申报、审核和使用管理“惠林贷”贴息资金中,因不尽职守、敷衍塞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和竹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宜宾市“惠林贷”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宜财资环〔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宜宾市“惠林贷”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
2.宜宾市“惠林贷”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
相关文件
友情链接
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办单位/内容保障单位:宜宾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1-8224494建设维护单位:宜宾市政府信息服务保障中心
网站标识码 5115000009
川公网安备 51150202000243号 蜀ICP备2021017251号-1

